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205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
法定代表人:白锡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磊,山东万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丰华。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元、保全费653元,由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