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31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津0113民初33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5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