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迅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迅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迅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22号5幢3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何家湾。
法定代表人:高禄,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迅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迅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9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