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宏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060号

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

法定代表人:汪北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聂宗长,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继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