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3247号
原告:安徽鼎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xxxxNCE29M。
法定代表人:姜盼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纪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xxxxMQJXM4M。
法定代表人:童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xxxx55256。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全椒县美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3411240xxxx36940。
法定代表人:施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鼎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美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鼎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鼎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2177.50元,由原告安徽鼎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