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财保118号
申请人:安徽省腾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唐王大道南聚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13007T。
法定代表人:张陶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允、徐立,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杭埠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JXM4M。
法定代表人:童超。
申请人安徽省腾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腾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804.94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299元,由申请人安徽省腾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张志国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审判员张志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廖源
陈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