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祥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江苏云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707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计某某,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祖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波,系公司员工,男,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刘桂林、计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刘桂林、计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林、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