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924号
申请人: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呈祥路1号科创大厦745室(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富力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988号金航财富大厦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富力科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88518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富力科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518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