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177号之一
原告: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NQ4NQ1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呈祥路1号科创大厦745室(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3739355L,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平路汇甲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73元,依法减半收取1778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86.5元,由原告江苏超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