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138号
原告: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石香。
住所地:于都县。
被告: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英。
住所地:于都县。
被告:***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荣福。
住所地:于都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余正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
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原告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正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0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会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敏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