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

***、***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31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长征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73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鑫建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2022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0073元,截至2022年6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8007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确无财产可供处置。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方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