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413号
原告:刘国庆,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菊,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益平,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绸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应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5084118Q。
法定代表人:董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何益平、江苏绸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虞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