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561号
原告:刘小武,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绸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应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武诉被告江苏绸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小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小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琛洁
书 记 员 潘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