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南丰石材销售中心、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936号之二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南丰石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磊博石材市场D4区4栋10号。
责任人:林炳锋,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梅林坤,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南京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31号1110室。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南丰石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林坤、南京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南丰石材销售中心,被告梅林坤、南京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新冠疫情的影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南丰石材销售中心,被告梅林坤、南京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新冠疫情影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