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943号
原告: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爱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垅村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889615。
法定代表人:郑育明,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苏碧恋
人民陪审员 郭少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