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2213号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下洲花园九龙大道1014-18至1014-3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655232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垅村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8896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