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681行审168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8488-4。
法定代表人:高力嘉,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垅村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8896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2017](颜)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龙国土资行罚[2017](颜)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64.17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4.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45411元。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6年8月在龙海市动工建工棚,现已建成一座一层钢架工棚,总占地面积2064.17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门厂,西至本工厂的道路,南至果园,北至空地。经地类确认,该宗地占用地类为果园,不符合龙海市颜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17年8月11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但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且逾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29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龙国土资行催[2017](颜)142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应立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对龙国土资行罚[2017](颜)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三项“并处罚款人民币45411元”及加处滞纳金45411元,共计90822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2017](颜)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45411元及加处滞纳金45411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的本次申请事项;
二、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45411元及加处滞纳金45411元,共计人民币90822元;
三、若被执行人福建正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