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筑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新区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7民初63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筑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新区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筑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新区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娉娉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