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3民初1909号
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双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立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冠男。
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金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