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镜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吉2403民初19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镜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2214.5元,由原告敦化市五环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