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执保11号
申请保全人:甘南州澎曹民族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71032066G。
法定代表人:尕藏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出纳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西路60号(**国际酒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75091211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甘南州澎曹民族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甘30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单独所有的位于××的不动产(权利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权证号:甘(2021)甘南州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857.81㎡的交易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应 年
审判员 张 玉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学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