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50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你,1988年10月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女,199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52号。
原告:***,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男,200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男,1993年8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潭县21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2由,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东方,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西路60号(**国际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92号。
原告***、***、***、***、***、***、***、***、***、***与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贡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自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