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582号
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浓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老城区*******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2,573.50元,由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