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582号 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浓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老城区*******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2,573.50元,由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