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01执92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程款30802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向被执行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慑于法律威严于2023年12月6日自动履行案款316625.5元,申请执行人于当日领取案款312105.5元,并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3)甘30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520元由被执行人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