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05财保33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江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荣昌小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革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科技大道与双合路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杨吉慧,董事长。
申请人黑龙江省江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桦川区车间内的三一重工SANY25T吊车1#14TC20251518一台、三一重工SANY25T吊车2#15TC20252715一台、三一重工SANY50T吊车15TC20501069一台、斗山D00SAN抓草机DX300LC-9C一台,斗山D00SAN挖掘机DH215-9二台,共计六台重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江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财产如下:三一重工SANY25T吊车1#14TC20251518一台、三一重工SANY25T吊车2#15TC20252715一台、三一重工SANY50T吊车15TC20501069一台、斗山D00SAN抓草机DX300LC-9C一台,斗山D00SAN挖掘机DH215-9二台,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查封担保人李强所有的坐落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新谊社区,佳房权证向字第**,建筑面积158.01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套,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振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