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银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3民初145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银**,1978年1月20日,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