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3民初145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托公路西瓦窑砖厂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艳良,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一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博万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