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404民初140号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新家园B区22#楼附近”自行车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将新家园小区的车房压塌,车辆受损,经集团公司决定,由***分公司与承租户进行友好协商,最终与被告达成一致,车房恢复费用及车辆受损赔偿由被告承担,***分公司以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补偿,租期自2018年7月1日-2021年2月28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续签有偿合同拒交租金,我公司决定不再续租,之后多次上门劝其搬离,被告称前期成本未收回,靠车房收费维持生活,拒绝搬离及拒缴欠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付租赁物。 被告***辩称:2018年大雪把车房压坏,原告没有赔偿,业主的50多辆车损坏是被告自己负责赔偿的;公司与被告协商车房压坏抵租金,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所称与其协商多次情况不属实。 原告东华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物业租赁合同》、《新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及物业费的缴纳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3.告知函复印件、通知照片复印件,证明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交付租赁物的事实。被告***对证据1、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表示不知情。本院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3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其不予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华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8年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物业(商铺)租给乙方用作自行车房,租赁物业(商铺)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区××#楼附近,建筑面积为585㎡,经原告自认,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因新家园小区的车房被大雪压塌,导致车辆受损,故《物业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因大雪压塌车房,乙方自行维修,***从租金中抵扣”。现《物业租赁合同》已到期,被告不愿搬离自行车房,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新家园B区22#楼附近”自行车房。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东华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东华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作为原告东华公司的分公司,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定。根据《物业租赁合同》及当庭陈述,租赁期限现已届满,被告无权再继续使用该租赁物,应当将租赁物予以交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新家园B区22#楼附近”自行车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安徽省淮南市***区“新家园B区22#楼附近”自行车房。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 晗 书 记 员 王坷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