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3464号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尹 晗 书 记 员 王坷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