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淮南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5民初181号
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理人:冯涛,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66871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