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

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522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平邑县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金华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孙兴龙。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3××**/鲁Q××**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提供现金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3××**/鲁Q××**号重型半挂货车,保全数额为3万元。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道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