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462号
原告:**1,女,200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理人:**2(系**1之父),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理人:沈某(系**1之母),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
法定代表人:王庆波,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华,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长清区市政工程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1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1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是**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对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