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民终字第00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庆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龙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未按照一审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时间缴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仍然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珩
代理审判员周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