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7199号
原告: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冈中机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海,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云
代理审判员周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