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90号裁决,裁决:一、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对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冈中机电产业园新建钢结构厂房的防水工程维修完毕(具体范围为:配电间屋面、主楼二楼东侧面窗沿、两条伸缩缝、车间屋面部分);二、本案仲裁费5000元,由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过程中,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意见,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出具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的维修方案;二是由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用由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前述意见,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院认为,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90号裁决第一项对防水工程维修标准不明确,申请执行人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闪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90号裁决第一项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淼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