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060号
申请人: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号(F)。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6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蓉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