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2财保278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营口市渤海大街西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QFQA66J。
法定代表人:王官禄。
被申请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99438822X。
法定代表人:刘昭岩。
被申请人: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994252470。
法定代表人:姜家林。
被申请人:辽宁红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大路13号(新城区25-红运综合楼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318717298X。
法定代表人:孙国志。
被申请人:张颖,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邢仁伟,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42799704F。
法定代表人:刘兴学。
被申请人:营口市熊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熊岳镇厢黄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5913635XY。
法定代表人:邹国栋。
被申请人:营口红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渤海大街东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88754894Q。
法定代表人:谢广亮。
被申请人:袁浩,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袁克祥,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张连英,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邢泽雨,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1049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张颖、邢仁伟、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熊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红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袁浩、**、袁克祥、张连英、邢泽雨104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凌 赤
审判员 李孝岩
审判员 韩祖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