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717号 申请人:兴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5788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名下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