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914号
原告: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东海县人,住东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