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马速,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浙江省余姚市人,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福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