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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南银河沙场与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7184号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南银河沙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书记员  林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