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6执异962号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南银河沙场与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的(2017)粤0606执12489号案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异议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甘 坚
审判员 李洁锋
审判员 王晓娜
书记员 黎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