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3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106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6188385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69711586X。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7511022.67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155号。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中止或暂缓强制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本院暂缓强制执行。因此,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恢复。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案件利息及应付款计算表》。该表载明,截至2016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应付本金及利息为59396181.93元。以此数额计算,执行费为126796.18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98.43元。三项合计,本案待执行款项总额为59775476.54元。
本院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华昱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11月5日,华昱公司再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473845.47元;2016年11月28日,本院将华昱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81242.21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向财政上缴了该款项对应的执行费75356.6元;2017年3月1日,华昱公司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了剩余款项9345032.26,扣除剩余应缴执行费51439.58元,其余款项9293592.68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华昱公司全案已履行完毕。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请求本院在划付尾款9293592.68元后,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26796.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华昱公司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