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502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第三人:厦门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1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9810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镔,男,系厦门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厦门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1元,减半收取计3,75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魏 国 才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赖 紫 峰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