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鲁甸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1民初95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鲁甸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砚池山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鲁甸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甸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