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穿山甲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欣正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财保62号
申请人:山东穿山甲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28442443G。
法定代表人:赵呈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欣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28534081。
申请人山东穿山甲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对胜利油田滨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天然气款债权98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2018年6月21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穿山甲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对胜利油田滨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天然气款债权98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穿山甲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立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兴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