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6164号
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11号一品天下茶市场一区105A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39R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第三人:李武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第三人:吴秀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李武汉、吴秀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华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