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7811号
原告:苏州藏韵壹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金狮大厦105-2室,107-1室部分,108室部分。
法定代表人:强燕。
被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4-204。
法定代表人:李庭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11号一品天下茶市场一区105A后。
法定代表人:戴武,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藏韵壹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朱书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