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松桃恒信门窗玻璃有限公司、龙山水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刘林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松桃恒信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兰仕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山水,男,1974年4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松桃恒信门窗玻璃有限公司、龙山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松桃恒信门窗玻璃有限公司、龙山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983876.00元及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利息8874.00元,并以98387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8‰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前款约定的时间还款,则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承担律师费24000.00元、诉讼费7363.00元、本案执行费1223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山水已于2020年7月28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部分代偿款100000.00元。对于尚未履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山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龙山水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0.00元,2021年2月5日前将余款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贵州松桃恒信门窗玻璃有限公司、龙山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应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