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松桃西部(贵州)轻工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林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敏,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元勇,贵州虎渡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西部(贵州)轻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才久,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大兴高新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28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松桃西部(贵州)轻工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西部(贵州)轻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00元、执行费595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西部(贵州)轻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2020年2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700.00元(以400000.00元*日利率万之一点七五*810天(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且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西部(贵州)轻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0月28日履行执行费5955.0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28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斌
代理书记员  刘斌